| 关于上报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情况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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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5-28 15:50 文章来源:商务厅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
各市、12个试点县商务主管部门:
2007年我厅下发了《转发商务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的通知》(皖商改字〔2007〕356号)并和省发展改革委等七家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认真实施<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商改字〔2007〕477号),要求各地商务部门按照办法规定,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
再生资源回收是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环节,是贯彻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客观要求,是国家在商务经济领域组织实施节能减排的重要内容。当前,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工作意义显得更为重要。为深入了解《办法》实施一年来的情况,进一步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工作,请各地将本地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总体情况、以及备案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连同备案登记企业名录于2008年6月15日前报我厅商业改革发展处。
联系人:王升
电话:0551-2831394,2831387(传真)
电子邮件:wangsheng@ahbofcom.gov.cn
安徽省商务厅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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