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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纶反倾销案公司更名公告
2008-06-02 14:57  文章来源:商务部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39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8年第39号
【发布日期】2008-05-22

【实施日期】2008-05-23







2006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6年第7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氨纶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其中,韩国东国贸易公司(TongKook Corporation)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2.86%。



2008年3月31日,韩国TK化学株式会社(TK Chemical Corporation)向调查机关提交申请,称该公司已于2008年2月11日收购了韩国东国贸易公司的全部氨纶业务,据此,申请由其继承韩国东国贸易公司所适用的氨纶反倾销案中2.86%的反倾销税税率,并提交了相关收购文件、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税收登记以及经营管理、生产设备、供应商、客户清单等证明文件。同时,被收购方韩国东国贸易公司也出具了其氨纶业务全部被韩国TK化学株式会社收购的证明材料。



调查机关对韩国TK化学株式会社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现有证据材料表明韩国TK化学株式会社确已收购了韩国东国贸易公司的全部氨纶业务,收购前后关于氨纶的经营管理、生产设备、供应商关系以及客户基础未发生变化,且收购发生前,韩国TK化学株式会社未从事氨纶的生产、销售及向中国出口的业务。调查机关还就韩国TK化学株式会社申请继承反倾销税一事征求了国内产业及代理人的意见,国内产业及代理人未表示异议。



因此,调查机关决定,自本公告执行之日起:



一、由韩国TK化学株式会社(TK Chemical Corporation)继承东国贸易公司(TongKook Corporation)在氨纶反倾销案中所适用的2.86%的反倾销税税率。



二、以东国贸易公司(TongKook Corporation)名称出口的被调查产品,适用“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61.00%的反倾销税税率。



本公告自2008年5月23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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