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开展2008年社区商业示范社区评审工作的通知 |
|
| 2008-06-12 08:39 文章来源:商务厅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
皖商改字[2008]353号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社区商业发展,根据《关于实施社区商业“双进”工程的通知》(皖商改字〔2006〕60号)要求,我厅决定开展2008年社区商业示范社区的评审工作。为保证评审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
(一)各市商务主管部门今年要继续参照《安徽省社区商业工作手册》有关内容,组织评审市级商业示范社区。省级商业示范社区的申报对象仅限于已取得市级商业示范社区称号的社区,由省辖市商务局根据省级商业示范社区评价规范和标准组织推荐,每市限推荐2个社区。
国家级商业示范社区将按照商务部的统一部署,届时由我厅从省级商业示范社区中择优向商务部推荐。
(二)报送材料:
(1)社区商业规划(图)及说明。
(2)社区商业建设的工作报告或典型材料介绍(附相关图片、照片、证书等)。
(3)“省级商业示范社区”申请表或“国家级商业示范社区”申请表(附表1和2)。
(4)社区商业网点情况汇总表(附表3)。
(5)社区居民满意度调查表10份(附表4)。
全省商业示范社区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并附电子文档)请于7月30日前上报我厅商改处。
二、评审
(一)初审: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公示,提出审查意见报我厅。
(二)评审:省商务厅组织专家组对初审合格的社区进行评审。主要审查上报材料,必要时采用现场评分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择优确定为省级商业示范社区。
(三)公示:对拟确定为省级商业示范的社区进行公示。
(四)抽查回访:省商务厅将视情对社区商业示范社区抽查回访。如调查情况与上报资料有较大差异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取消示范资格。如取消示范资格,则从备选社区中再次进行审查补充。
省级商业示范社区评审工作将于8月底完成,省商务厅将对被确定为省级商业示范社区进行命名表彰,并授予牌匾。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对商业示范社区的评审和申报工作,在积极培育市级商业示范社区的基础上,创建省级和国家级商业示范社区,发挥典型示范的带动作用。同时,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示范社区的后续监督管理,将创建商业示范社区工作继续引向深入。
联系人:商业改革发展处 王 升
电 话:0551-2831394
传 真:0551-2831387
电子邮件:wangsheng@ahbofcom.gov.cn
通讯地址:合肥市金寨路389-399号盛安广场(230062)
特此通知
附件:1、国家级商业示范社区申请表
2、省级商业示范社区申请表
3、社区商业网点情况汇总表
4、社区居民满意度调查表
安徽省商务厅
二○○八年六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