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安徽主站 设为首页
北京时间:
本站由池州市石台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内容组织和审核
当前位置: 主页 >  办事指南 >  正文
原油经营企业有哪些行为之一的将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008-08-04 17:46  文章来源:商务局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其它

原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商务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原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原油油库的;

  (三)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手段销售原油的;

  (四)销售或仓储非法渠道获得原油的;

  (五)向未经国家批准的炼油企业、销售企业销售原油或为其提供仓储服务的;

  (六)违反国家价格法律、法规销售原油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发表评论】【查看评论】 【推荐给朋友】 【 】 【打印
推荐文章: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
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
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网站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信息化司 联系人: 吴 博 电话: 010-65198950 Email: 地方商务之窗邮箱
内容组织: 安徽省商务厅 联系人: 柴化涛 电话: 0551-2831218 Email: 内容组织人员邮箱
技术支持: 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 杨凌晓 电话: 010-51651200-607 Email: 技术支持人员邮箱